第三聊 法律

2017123110:12

法律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呢?

小時候很自然而然的認為,法律就是代表正義阿,讓壞人受到懲罰、讓好人得到保護。

但,真的是這樣嗎?

 

這世界不是沒有正義,而是每個人的正義都不一樣。

在台灣法院的判決不是僅有一次,不服判決可以再上訴(當然有上訴次數、條件限制),

第一次、第二次的判決不全相同,甚至一審重判、二審無罪的情況也不乏耳聞,先不論對錯,

這情況若一審你認了那就是重判、你上訴就是無罪,重判跟無罪究竟哪個才是真正的正義?

 

同一個國家不同判決都會對正義有所差別,不同國家間這差異就更大了。

在A國無罪的事情,在B國可能重判,甚至死刑,這不是誇張的說法,而是真正存在的差異。

(比方在荷蘭吸食、持有大麻是無罪的,但在新加坡、菲律賓是有可能被判死刑。)

 

既然法律不等於大家共同的正義,那麼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什麼?

真正開始思考這個問題是看到法律追訴期這件事。

一個人犯了罪,經過很長時間後沒有被逮捕,過了時限就可以無罪了,這可以代表正義嗎?

 

當時老師給我的答覆是,為了解決那些沉積已久沒有勘破的案子,維持司法運作的效率(大約是這個意思),

但是我無法認同,如果真是這個原因,那自己在內部訂個時間(10年、20年)過後不主動偵辦即可,沒有必要公開宣示無罪。

還有一些說法,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難以保存或消滅,這個說法......我也無法理解,

法院上本來就有評斷證據是否充足的機制,證據不足本就無法定罪。哪有因為可能證據被消滅就乾脆讓其他證據保存良好但過了時效的罪刑一同免責的道理。

 

最後有一個說法讓我恍然大悟........一件罪刑經過10年、20年過了法律追訴期,事件在社會中早已漸漸平復,不論是受害者、加害者皆如是。

這時候再挑起罪責,只是在已安穩的社會中挑起動盪,不利社會平和。

這樣的說法打入了我的心坎,原來法律的存在就只是為了社會安穩,如此而已。

 

上述是我對法律的看法,其他還有許多對法律存在的說法,像是:

1. 承擔自己的罪責,為了自己的行為進行補償

2. 讓犯錯的人反省,變成好人

3. 讓社會安穩 →現在我所認同的觀點

可能還有一些我想不到或沒看過的說法,歡迎大家分享自己的觀點

 

(我認為這個議題的思考很重要,因為存在的意義不一樣,執行的做法也會不一樣。

唯有擺脫犯錯的人受懲罰這樣表象的觀點,才能瞭解為何世上有許多看不慣的事情卻一再的發生)